2017-10-19 17:18:21 银行招聘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jinrong/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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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农信社考试的一个,也是考生很容易混淆的地方。考查在于、集体的财产权,以及对个人合法财产权的正确表述。
公共财产是指属于或者集体的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受侵犯。《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同时,根据《物权法》第46、47、50、52条规定,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属于所有。因此,的财产共有六类,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于集体的财产有三类,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其中,的财产是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
这里还有一个易错点,也是一个难点,即土地的归属。《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要注意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并不是集体的,在实际做题中考生在这个知识点上经常出错。
《宪法》第13条中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中要注意对公民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给予的补偿并没有规定为“合理的”、“丰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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