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6 13:47:38 银行招聘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jinrong/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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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3.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5.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1)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2)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6.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7.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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