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6 15:06:07 宁夏公安招警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导读】华图宁夏公安招警考试网同步宁夏华图发布:宁夏2017年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3),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宁夏公安招警考试微信号】 ,更多资讯请关注宁夏华图微信公众号(nxsyks),宁夏公安招警考试咨询电话:0951-6028571/6027571 18295188220,微信号:HT15202602573 本文地址:https://nx.huatu.com/2017/0906/1501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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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2)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均可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需由上级指定管辖法院;或者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先由双方法院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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