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0 13:15:37 宁夏医疗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yiliao/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导读】华图宁夏医疗卫生考试网同步宁夏华图发布:2017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冲刺知识点(1),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宁夏医疗考试微信号】 ,更多资讯请关注宁夏卫生人才招聘微信公众号(nxyshd),宁夏医疗考咨询电话:0951-6028571/6027571,微信号:HT15202602573本文地址:https://nx.huatu.com/2017/1110/1503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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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权力和保密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2.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及强制措施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质量公告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4.药品质量检验复验规定: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5.药监及药检机构与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紧急控制措施规定: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已确定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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