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3 10:25:21 银行招聘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jinrong/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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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7.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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