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5 10:37:5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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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经常的一个部分,其中刑罚属于重要考点,主要是围绕犯罪和刑罚两点展开,而刑罚中死刑制度是一个常考点,下面跟宁夏事业单位考试网一起学习下关于《死刑制度》的考点知识。
一、死刑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较严厉的惩罚手段。对于死刑的概念简单了解即可。
2、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死刑的执行也包括死刑的缓期执行,考试喜欢在这里设置陷阱。
二、死刑的核准程序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较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较高人民法院核准,较高人民法院将复核结果通报较高人民检察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可以看出,我国对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需要理解,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它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2、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较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较高人民法院备案。
综上,死刑是刑罚中较为严厉的刑罚,因此我国对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针对考试我们需要掌握:三类人限制适用死刑、死刑的两个核准程序、死缓期满后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理后果。
例题分析:
(多选)下列关于死刑制度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死刑都应报请较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缓并非独立刑种而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D、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结果】ACD。解答:死缓只需要报人民法院核准,A错误。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它是死刑的执行方式,B正确。审判时期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非犯罪时怀孕的妇女,C错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D错误。故本题正确结果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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