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4 10:00:42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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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拷问大病救助机制以及社会、慈善救助机制。廖某和妻子作为北京市民,按照北京市2001年下发的《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额度给予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全年不超过1万元,显然远远解决不了透析费用。即使按照北京2010年6月出台的医改,可以按新农合报销55%的比例,但对于重大疾病、特困家庭而言,仍然远水救不了近火。这个时候,显然需要大病救助机制的帮助,比如重庆巫山的大病救助补偿年较高额可达30万元,陕西省农村合疗大病救助机制看病可以直接报销90%,这些都能能很大程度上缓解特困家庭患者的经济状况。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大病救助制度,只有部分地方进行试点。
抛开大病救助机制而言,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缺失也是一大现实问题。各地都设有红十字会、慈善会,但是一旦有民众需大病救助时,却往往很难申请到资金救助,或者存在申请门槛过高、审批手续烦琐等问题,因此,社会救助、慈善救助也应与大病救助机制一样,需要层面的统一规范,尽早破解大病救助难题。
此外,一枚假公章却做了近4年的“”透析治疗,很显然,医院、卫生部门的监管、审查环节同样漏洞百出,倘若这样的公章不是假的,而是被手握公章的某领导利用,又该如何辨别真假?因此,这同时也折射出一个问题,只认公章不认人的做法是否对公权力的膜拜?类似的情形也许并非只有医院才有,其他部门是否同样存在?尽管廖某出于救人的目的违法,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不可少,然而对于监管缺失导致巨额医疗费用流失,是否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宁夏华图)下一篇:2013年公务员言语理解习题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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