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9 16:11:37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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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检
1.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并结合行业标准执行。
2.自治区纪委和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3.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自治区纪委根据空缺名额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同意后,按照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自治区纪委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同时公示7天。
(七)聘用
1.公示结束后,由自治区纪委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办理聘用手续。
2.自治区廉政警示教育和案件信息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在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五年内不得调动。
七、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凡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资格。
(三)监督举报电话:0951-6669186、6669203、5099016。
附:1.报名应提供的资料
2.招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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