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5 20:10:49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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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复审:面试前,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招录机关对拟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被取消资格者,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考生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要求: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择业通知书(派遣证) ;退役士兵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三项目”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服务合格证、审批机关服务期满两年相关证明材料;青年须提供县以上团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面试
1.面试采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2.面试时间:具体时间由各招录单位负责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3.面试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七)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八)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九)如果同一录用职位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由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总成绩也相同,则按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由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职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取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二)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招录单位负责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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