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1 11:46:23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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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如果不真实的话,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就可能涉嫌诈骗,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面临刑事责任。捐赠人对网络求助信息的风险也应该有足够的认知,由于自身对风险认知不够或执意捐赠而面临骗捐行为的话,其慈善之意难以彰显,捐赠的款物还面临难以追回的境地。
网络求助信息尽管不在慈善法调整之列,但并不意味着对网络求助信息就可听之任之。今后,需从多个维度来予以规范。
首先,应尽可能地将网络求助引导至慈善组织募捐的范畴,较大限度地减少网络求助信息发布的总量。可将与慈善组织的对接设定为网络求助发布的前置程序,这需要慈善组织与各个平台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为需要发布求助信息的个人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同时,网络平台应当加大信息发布的审核力度和风险警示,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确保风险提示到位。否则,由于审核不力或风险提示不当导致发生骗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要科学设置网络求助资金的上限,加强救助资金的管理以及后续使用情况的跟踪反馈。网络求助信息应当对解决困难所需要的救助资金总量有明确的表述。从社会管理角度来说,设置的上限既有利于从规模上控制网络救助所带来的各种风险,也便于从源头上预防打着网络求助旗号的骗捐犯罪的发生。对超出上限请求的网络求助,需要引导其与慈善组织对接,走依法公开募捐的渠道。网络求助获得的救助资金,应实行“谁发布,谁管理,谁反馈”的原则,由信息发布平台跟踪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向各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平台公开救助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如此才能使网络求助信息及资金流转在阳光下运行,切实规范网络求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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