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2 14:44:13 宁夏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szyf/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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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民事行为效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经常结合考察,考生复习时应当结合两个知识点进行系统复习,下面把民事行为效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结合点进行梳理总结。
1.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一般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某些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及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后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接受奖励、报酬和赠与)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及纯获利益的行为(接受奖励、报酬和赠与)有效。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若无其他无效情形为有效行为。
上述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对比,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之结合,希望考生根据考点系统把握,对比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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