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7 09:26:34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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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提供如下措施:
一方面,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老年人权益法的责任法特征。既然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就该为这种法律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现实支撑。比如,子女要回家探望老人,用人单位不会批假探亲。《草案》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大多数体制外的从业者都没有探亲假、公休假的待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都回不了。这一现实矛盾的出路若能在立法中得以明确,则“常回家看看”就有了制度性;再比如《草案》第25条规定:“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这考虑到了老年人迁徙养老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过,这需要明确的操作方法,否则政策不落地,固有的问题还是存在;还有,对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也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法律,应该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
二是在全社会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包括用工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应该呼应这种要求,为这种要求的满足提供更多便利。眼下,不少用人单位已将家庭、孝道、感恩等纳入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比如,在员工父母生日前后给员工放个探亲假、在重阳节邀请员工父母参加聚会等。较核心的还是守法宣传,法律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赡养父母,为人子女者岂能反其道而行之,单位不能为其设置障碍。
另一方面,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独问题,关键不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而是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广大子女在节假日有时间回家;全国能够尽快实现医保统筹,让年迈的父母在子女所在城市看病也能报销医药费;降低火车票价,特别是降低高铁票价,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较根本的措施应当是降低城市生活成本,特别是降低房价,让广大子女有能力在工作地赡养父母。
(编辑:宁夏华图)下一篇:寻找职业化中失落的“贵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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