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3 11:09:27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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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这份答案中有一条对策是不符合教育部门工作人员身份的。
第五条对策提出要实行网络管制和技术监控,这不符合教育部门的职能范围。教育部门能够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教育引导和沟通协调,即前四条对策。至于网络管制、技术监控等,这些显然超出了教育部门的职能,在对策中提出这些是不适宜的。
(二)答题需有针对性
针对性是指考生提出的对策是题目指定的问题,而不是其他问题;是题目提出的所有问题,而不是部分问题。要达到“有针对性”这一要求,我们认为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符合题目要求,如题目要求“就给定资料中某市在人口普查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措施”,那么答案中就应当针对“人口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而不是其他方面的问题。二是对策源于材料。考生常出现的问题有两种:一是脱离材料,随意发挥。二是盲目使用所谓的“对策”。“对策”是考生在考试之前事先准备、背诵过的,几乎可以用在所有提出对策题中。这种对策看似是在解决题目的问题,但并没有考虑到题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也完全没有结合给定资料,不可能有效地解决题目所提出的问题,很明显缺少针对性。
(三)对策提出要可行
所谓可行性,是指对策要具备可以实施的条件。提出来的对策如果在现有条件下根本无法实施,那就是不可行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可行性,即对策要在经济上具备可以实施的条件。政府做任何事情都是要付出成本的,这要求我们注意投入和产出的比例。二是政治可行性,即对策在政治上要具备可以实施的条件。这一点包括两个方面:,不提反动观点。即对策的提出要符合的大政方针,不能反党反社会主义。,不越权。即应试者提出的对策不能超越一国政府的权力范围。三是法律可行性,即对策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如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立法权,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立法机关,因此,我们建议,就立法这一方面提出对策时就不能说“县级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应当掌握的法律知识,避免在答案中出现法律上的硬伤。
(四)可操作即具体化
可操作性即对策要具体。详细来讲,我们认为,,要有明确的对策内容。即措施如何开展,政府部门应当做什么,依照怎样的程序。这是对策是否具备可操作性较为重要的要素。,要有明确的对策主体。即由哪一个政府部门实施对策。第三,要有明确的对策客体。即对策实施的对象是什么。第四,要有明确的对策目的。即对策要达到什么目的或效果。对策主体、对策客体、对策目的并非每条对策都要具备,但具备这些要素可以大大增加对策的可操作性,从而答案的度。
(编辑:宁夏华图)下一篇:公务员申论辅导:立足材料看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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