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3 13:26:42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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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际成龙大哥在北京二环路内的两套豪宅将被拍卖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网友纷纷吃惊成龙大哥如此“江湖地位”的人也会被坑!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背后的法律考点吧。
一、不动产的所有权如何获取
成龙大哥的豪宅之所以被拍卖,归根结底是因为这两套房未完成过户手续,未能取得这两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没有一个房屋的所有权,即使长期占有使用着这套房屋,这套房屋就不算自己的。而真正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的人则有权利依法要求占有使用人返还房屋,也有权利将房子进行合法买卖、担保、出租。所以,买房子较重要的就是要确保房屋所有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名下,所有权就归谁所有。这便是获取房屋所有权的必要条件。
二、什么是案外执行异议
因为这两套房子未进行过户登记,房子依然属于开发商所有,因此当开放商无法偿还欠他人的账款时,这两套房屋就在被法院强制拍卖以偿还债务的财产之列。
为了阻止这两套房屋进行拍卖,成龙大哥的公司——中泰成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便以“非金钱债务当事人”的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了“案外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在二审裁判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二审法院认为成龙大哥的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成龙大哥的公司也支付了房屋及车位的买卖价款,也认可成龙大哥的公司对房屋的合法占有。
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产权未能于查封之前转移登记至中泰成龙公司名下,系因中泰成龙公司自身原因所致”,也就是说并不完全符合十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因此驳回了成龙大哥的公司案外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
那两套豪宅终究没有逃脱被强制拍卖的命运。
三、法院的级别管辖
在这次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审法院是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而通常一审民事案件更多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涉及到一个比较常见的考点,即民事诉讼审理法院的级别管辖,让我们再来复习一下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十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较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审民事案件。
▶较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试题演练
【例1】李某与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李某欲购买租赁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人方某表示同意,该房屋所有权自( )时转移。
A. 李某占有房屋
B. 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C. 该房屋租赁合同生效
D. 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知识。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条可知,房屋所有权自办理登记时发生转移。B项符合法条规定,因此当选。ACD项不符合法条规定,因此不当选。因此,选择B选项。
【例2】下列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的是:
A. 重大涉外案件
B.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 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D. 较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并选错误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较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此可知,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C项错误,但符合题意。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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