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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夏事业编考试联考报名入口|报名时间发布地址

2021-03-26 15:20:45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宁夏事业单位备考资料领取★

  宁夏华图宁夏人事考试中心为大家准备了2021宁夏事业编考试联考报名入口|报名时间发布地址,大家可点击下方公告预约链接预约2021年宁夏事业单位公告并收藏本页面(ctrl+d),以便关注较新公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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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2020年宁夏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如下:

      报名方式和程序

  (一)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应聘者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www.nxpta.com/),点击首页“网上报名”后,选择“2020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进入报名系统

  (二)报名时间。2020年6月11日(星期四)9:00至6月16日(星期二)18:00,应聘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三)报名程序。

  1.用户注册。应聘者注册时姓名和身份证号须填写本人真实信息,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

  2.上传照片。应聘者网上注册完成后,须上传经“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审核并自动生成的照片。“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请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解压后请认真阅读readme.doc文件。上传的照片须为2020年1月1日以后拍摄的正面免冠证件照片。

  3.填写报名信息。应聘者请务必认真阅读并接受《网上报名协议》和《诚信承诺书》,按照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

  应聘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性负责。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取消本次应聘资格。因个人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

  4.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资格审核单位应在应聘者提交报名申请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应聘者应在提交完整报名信息1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较后1个报名日报名的应及时查询)。应聘者未资格初审的,可改报其他岗位;未资格初审且没有改报其他岗位的视为放弃;已资格初审但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可报请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重置审核状态为“未”后改报其他岗位。如应聘者在报名较后1日提交报名信息,因不符合该岗位报考的资格条件,资格初审单位做审核“未”处理的,在报名系统正式关闭后,应聘者将不得再申请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初审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各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局负责。

  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的应聘者,可以兼报“特岗教师”招聘岗位,兼报两种岗位的考试科目是同学段(级别)、同学科,笔试使用同一试卷。2020年全区特岗教师招聘公告另行发布。

  5.网上缴费。应聘者初审合格后,应于2020年6月18日24:00前进行缴费,报考费每人10,申请免缴报考费的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须于6月16日18:00前办结相关免缴手续(具体办理要求参看附件2)。

  6.结果确认。应聘者缴费完成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减免报考费申请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报名结果正式确认后,不得调整报考岗位。

  7.笔试开考比例(同一岗位报考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之比)为3:1。定向招聘残疾人、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三项目”人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简称“三项目”人员)和退役士官士兵的岗位,达不到3:1开考比例的,按实际报考人数参加笔试。性较强、生源较少的岗位以及县以下基层岗位达不到3:1开考比例的可适当降低比例。降低开考比例、减少招聘名额或者取消招聘岗位的,市、县(区)事业单位由市、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区直事业单位由区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报名网站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进行公告。报考岗位被取消的,应聘者须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没有改报的,视为自行放弃,报考费退还本人。

      【备考资料】

  2021年1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表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那么,《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考点有哪些重要变化呢?接下来,跟随小编来看一下~

  考点一: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新《行政处罚法》中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要和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作出区分。其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方式,即“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比如“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为罚,是减损权益的处罚,“罚款”属于财产罚,是增加义务的处罚。

  考点二:丰富行政处罚的种类

旧规定 新规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考试中属于,需要大家注意!!!新旧对比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有了更多更详细的种类,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这对于备考的大家来说,在记忆层面上又增加了难度,赠送一个小口诀,仅供参考,“警通罚没暂,降吊限责拘”,加油哦!

  考点三:扩充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对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一直是让众多考生“头秃”的地方,此次修改,可以说是“雪上加霜”。“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处罚”“可以处罚”傻傻分不清楚。小编已为大家梳理好了,以下加粗的地方,是新增的规定,需要关注哦~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Ø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Ø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Ø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Ø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u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u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u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u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u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u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行政处罚的适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这呢,小编还是忍不住想提要醒大家,“无主观过错不处罚”、“违法可以不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究时效延长至五年”等将会成为2021年行政处罚部分的重要考点,请大家务必知晓。

  以上就是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行政处罚法》的重要考点变化了。之道,在于你为获得所做出的积极努力,而不在于预先就衡量这种的价值。祝愿各位都能心想事成!

  【试题演练】

  1.(单选)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

  A.通报批评

  B.没收财产

  C.降低资质等级

  D.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知识并选错误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不属于行政处罚。B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2.(判断)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答案】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知识。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题干中缺少“可以”二字,说法错误。因此,本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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