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8 16:10:16 宁夏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szyf/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导读】华图宁夏三支一扶考试网同步宁夏华图发布:2021年宁夏三支一扶考试公告可查看_支教招募438名,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宁夏三支一扶考试微信号】 ,更多资讯请关注宁夏华图微信公众号(nxsyks),宁夏三支一扶咨询电话:18295188220, 微信号:HT15202602573 本文地址:https://nx.huatu.com/2021/0618/1626314.html
2021宁夏三支一扶考试公告发布,共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3000名,其中:支教438名,支农907名(其中水利服务93名),支医238名,帮扶乡村振兴1417名。服务期限为两年。宁夏人事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考试公告以及职位表,并为大家带来公告解析峰会。更多三支一扶考试资讯,请关注宁夏华图。
点击查看>>>2021年宁夏三支一扶考试公告(3000人)
点击下载>>>2021年宁夏三支一扶考试职位表
招募人数、服务期限
2021年共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3000名,其中:支教438名,支农907名(其中水利服务93名),支医238名,帮扶乡村振兴1417名。服务期限为两年。服务期满自主择业。
招募程序和时间
(一)报名
1、个人注册。报考者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s://www.nxpta.com/),点击首页“网上报名”后,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点击“注册”,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完成个人注册。注册后登录报名系统,下载“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该软件上传审核并自动生成的照片(须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拍摄的正面、免冠证件照片)。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者请务必认真阅读并确认《诚信承诺书》,按照系统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本次招募考试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免收报名费。
报名时间:2021年6月22日8:30时-6月25日18:00时,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3、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及宁东管委会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人社部门”)负责。报考者应在提交完整报名信息1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较后一个报名日报名的应在当日及时查询)。报考者未报考项目职位资格初审,但符合其他项目职位条件的,可在报名截止前改报其他项目职位;未资格初审且未在报名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的,视为放弃。资格初审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同时打印《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此表为资格复审时提供的资料)。
4、打印准考证。报名结果被确认的报考者,请于7月7日-7月11日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
招募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考试试卷、阅卷和考场编排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组织。
1、考试时间、地点及科目
考试于2021年7月11日(星期日)上午统一进行:
09:00—11:00 《公共基础知识》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标注地点为准。
2、考试加分。对于脱贫户、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笔试成绩加5分,相关材料提交审核时间为7月13日-7月16日18:00时。报考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4),逾期不予加分。
3、成绩查询。报考者于8月6日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查询成绩。
(三)资格复审。各地市人社部门及宁东管委会根据分配名额(见附件1),按照考试成绩,从到低分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于8月9日-8月13日(如有调整以复审公告为准)组织开展资格复审工作(复审人员提供材料见附件4)。
(四)体检。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地市人社部门及宁东管委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组织实施,于8月19日前完成。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本人承担。
(五)公示及派遣。根据考试、资格复审、体检结果,由地市人社部门及宁东管委会确定拟招募人员名单,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招募人员,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派遣到岗,并填写服务承诺书,签订服务协议。9月1日正式到岗,若有不到岗服务造成缺额需补录的,应在9月10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并及时对补录人员进行公示。
(六)培训
对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具体培训办法及时间另行通知)。
笔试备考:
2021年1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表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那么,《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考点有哪些重要变化呢?接下来,跟随小编来看一下~
考点一: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新《行政处罚法》中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要和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作出区分。其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方式,即“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比如“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为罚,是减损权益的处罚,“罚款”属于财产罚,是增加义务的处罚。
考点二:丰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考试中属于,需要大家注意!!!
新旧对比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有了更多更详细的种类,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这对于备考的大家来说,在记忆层面上又增加了难度,赠送一个小口诀,仅供参考,“警通罚没暂,降吊限责拘”,加油哦!
考点三:扩充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对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一直是让众多考生“头秃”的地方,此次修改,可以说是“雪上加霜”。
“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处罚”“可以处罚”傻傻分不清楚。
小编已为大家梳理好了,以下加粗的地方,是新增的规定,需要关注哦~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行政处罚的适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这呢,小编还是忍不住想提要醒大家,“无主观过错不处罚”、“违法可以不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究时效延长至五年”等将会成为2021年行政处罚部分的重要考点,请大家务必知晓。
以上就是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行政处罚法》的重要考点变化了。
之道,在于你为获得所做出的积极努力,而不在于预先就衡量这种的价值。祝愿各位都能心想事成!
【试题演练】
1.(单选)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
A.通报批评
B.没收财产
C.降低资质等级
D.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知识并选错误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不属于行政处罚。B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2.(判断)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答案】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知识。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题干中缺少“可以”二字,说法错误。因此,本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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