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8 16:11:45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华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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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0日,经党中央批准,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这是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部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287条。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有哪些考点吧
一、监察机关的职责
监察监督
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监察调查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
Ø 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Ø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
Ø 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
Ø 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监察处置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在追究违法的公职人员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予以问责。
二、监察对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是指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经党组织或者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经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
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者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三、监察权限
谈话
谈话应当个别进行。负责谈话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监察机关谈话应当形成谈话笔录或者记录。谈话结束后,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被谈话人应当在书面说明每页签名,修改的地方也应当签名。
讯问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依法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讯问被留置的被调查人,应当在留置场所进行。
讯问应当个别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
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证人、被害人等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核实有关问题或者案件情况。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负责询问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证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留置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留置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具有特殊情形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查询、冻结
查询、冻结财产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到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按原程序报批,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搜查
搜查应当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女性的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监察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调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出示《搜查证》,要求其签名。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调取
调据材料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出具《调据通知书》,必要时附《调据清单》。
查封、扣
查封、扣时,应当出具《查封/扣通知书》,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依法强制查封、扣。
勘验检查
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电子数据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为了确定被调查人或者相关人员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检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被调查人拒绝检查的,可以依法强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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