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0 16:41:32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宁夏事业单位备考资料领取★
添加企业微信领取资料哦
点击查看:2025年宁夏事业单位笔试礼包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2)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 34 条和第 35 条的规定,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练一练】
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 )
A. 没有选举权
B. 停止行使选举权
C. 可以行使选举权
D. 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答案】C
(编辑:宁夏华图)10万+
阅读量150w+
粉丝1000+
点赞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