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9 11:10:1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网络
★国家公务员备考资料领取★
添加企业微信领取资料哦
一、债的发生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债的消灭
(一)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二)债的消灭原因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1.清偿
(1)清偿的概念
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清偿的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抵销
(1)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将互负的债务加以冲抵,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被相互消灭。为了抵销的债权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人的债权,被称为受动债权。
(2)抵销的分类
①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属于形成权。
②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称为抵销合同,成立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法定抵销的要件
①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对待之债,可拱抵销之用;
②须双方债务种类、品质相同;
③自动债权必须已经到期;
④必须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4)不得抵销的债权
①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
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
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5)抵销方式和后果
抵销的方式:主动债权人发出的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时发生效力,受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能力人时,自通知到达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的后果: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消灭。
练习题:
(1).以下哪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A.甲欠债30万,该债务是他与妻子共同签字确认
B.乙私自以个人名义欠债30万用来自己赌博
C.丙欠债30万,他的妻子事后追认该债务
D.甲以个人名义欠债30万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该债务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参考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村庄王某和白某同在路边也晾晒新收的麦子,中午时分,天空电闪雷鸣,将要下大雨。王某由此情形马上收起自家的麦子,见白某没有出现,于是也帮忙收起了白某的麦子,则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拾得遗失物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授权行为
参考答案:C
解析: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编辑:宁夏华图)10万+
阅读量150w+
粉丝1000+
点赞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