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3 17:03:33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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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
【知识点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对象
1.需要回避:审判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检察人员。2.无需回避:证人、辩护人、代理人。
(二)回避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三)回避的决定主体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遵循“谁聘请,谁决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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