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4 10:54:03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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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邀约):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3.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和承诺以到达对方生效)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5.格式条款
(1)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以下义务:
①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③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①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无效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 506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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