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0 13:39:59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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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
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效力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产管理人制度
产生
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及时推选→ 继承人共同担任→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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