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0 13:59:03 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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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主体
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委托。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
法律:所有;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和冻结以外的其他;
地方性法规:查封,扣押。
实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程序: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期限: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2.查封、扣押
(1)范围: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期限:不得超过30日+30日。
(3)费用: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
(1)范围: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期限:不得超过30日+30日
行政强制执行
主体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种类
1.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
2.直接强制:划拨存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设定
只能由法律设定
实施
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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