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1 10:11:1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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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书证、物证
在行测常识判断部分,考察的内容比较广泛,法律知识是“常客”。众所周知,法院作为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摆事实、讲证据”。就证据而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8种法定证据类型,其中书证和物证一直是大家难以区分的两种证据种类。在各类考试中往往给出一个证据,考察属于哪一种证据种类,例如“被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一本日记”属于书证还是物证呢?下面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日记,其中记载了犯罪的全过程以及犯罪后的感想。此时是以日记中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该日记本为书证。需要注意的是:
1.虽然书证是以物质为载体的,但书证不属于特殊的物证,只能称之为实物类证据。
2.并非只要是白纸黑字反映思想且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就一定是书证。例如,证人将自己所见的案发经过写成书面文件。虽然也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作为证据,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
二、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的一本沾满被害人血迹的日记本。此时是以日记本本身的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该日记本为物证。
值得注意的是,物证和书证并非两种相互排斥的证据种类,例如在一起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查获的大量淫秽书籍,该批淫秽书籍本身属于走私物品,可作为物证;同时书籍内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可以证明该物品为淫秽物品,可作为书证。故在这样的案件中“书籍”既是书证,也是物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分不能简单靠记忆种类去判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题干,找出待证事实,看此时是以物品本身的物质属性、所处位置、外部特征还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被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一本日记”属于书证还是物证也就有了答案。
刷题巩固
在一起盗窃案件调查中,警方在犯罪嫌疑人作案现场发现了一个笔记本。经核实,该笔记本是犯罪嫌疑人遗落的,且笔记本内详细记录了其提前踩点的时间、目标房屋的结构以及计划盗窃的财物清单。关于这个笔记本的证据类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仅属于物证
B. 仅属于书证
C. 既属于书证,又属于物证
D. 属于被害人陈述
答案:B
解析
明确书证与物证的核心区分标准: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 “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书证是依靠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物证则是通过物品的外部特征(如形状、颜色)、物质属性(如材质、痕迹)或所处位置来证明案件事实。此外,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案件相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与物品类证据本质不同。
结合题干分析证据属性:
题干中,犯罪嫌疑人遗落的笔记本,其核心作用是通过内部记载的 “踩点时间、房屋结构、盗窃财物清单” 等内容,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盗窃预谋及具体作案计划(待证事实),完全符合 “以内容证明事实” 的书证定义。
同时,题干未提及该笔记本具备物证的关键特征 —— 既没有通过 “笔记本的外观磨损、材质特殊” 等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也没有依靠 “笔记本在现场的具体位置” 辅助还原案情,因此不具备物证属性。
排除错误选项:
排除 A(仅属于物证):如上述分析,笔记本未通过外部特征、物质属性等物证要素证明事实,不符合物证定义。
排除 C(既属于书证,又属于物证):题干中笔记本仅发挥了 “内容证明” 的作用,无物证属性的体现,不存在 “双重证据类型” 的情况。
排除 D(属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形式是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内容,而笔记本是犯罪嫌疑人遗落的物品,与被害人陈述的主体和形式均不相符
(编辑: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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