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9 11:22:47 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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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二)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如果说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2.种类
单一制和联邦制。
三、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经济制度 |
公有制经济 |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 |
|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 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 |
|||
|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 ||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
|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 |||
非公有制经济 |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 ||
|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
| 国家政策: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
四、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
中国公民 |
| 年满十八周岁 | ||
|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
平等原则 |
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含义 |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
|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 ||
|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 ||
| 更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 |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 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
|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 ||
| 秘密投 票原则 |
无记名投票 | |
|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 ||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
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特点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
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政权与它们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它们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编辑: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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