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2 10:42:4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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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动产权利的取得
善意取得具备相应要件,受让人即取得该动产权利,原存在于该动产上的一切负担均归于消灭。
关于善意取得性质上究为原始取得抑或继受取得,原始取得说认为,善意取得非继受原权利之权利,而系由法律的特别规定,故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说认为,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并非源于占有,而是依法律行为所生的效力,故应属继受取得。日本学者好美清光则认为,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之争,并无实益。因为由两种学说导出的结果并无差异,即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动产上的旧有负担消灭。自近代以来,原始取得说一直居于通说地位。
我们认为,善意取得是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在原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进行反复较量的结果,即法律为交易安全之需,在财产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发生冲突、碰撞的特殊情况下,对二者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不得已而作出的慎重选择,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与便捷,建立稳固的市场经济秩序。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具有原始的、终局的性质,故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善意取得的要件一旦具备,除发生物权变动外,还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关系,以填补物权变动对有关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从而维系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
1.原所有人与受让人间的债权关系
善意取得发生后,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权利,原所有人则因此而丧失权利。由于受让人系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他人的动产所有权,其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受让人因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他人动产所有权,系阻却违法,因此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此在有偿取得时自不成问题,但在受让人无偿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受让人对原所有人应否负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我们认为,善意取得是立法政策对原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的结果,法律并非漠视原所有人的利益,而是认交易安全更值得保护。倘受让人系无偿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动产占有,由于其取得利益并未付出相应的对价,则为公平起见,应使其负返还义务。
2.原所有人与让与人间的债权关系
一般认为,原所有人在受让人善意取得其动产所有权而受损害时,可以下途径获得救济:其一,原所有人与让与人间具有合同关系(如租赁、寄托)时,可依债务不履行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其二,让与人有偿处分原所有人的动产后,让与人取得的对价为原所有人动产所有权消灭的对价,原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规定向让与人请求返还所受利益。其三,让与人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一种侵害,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可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以上三种途径,原所有人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以达救济目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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