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3 10:57:33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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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VS善意取得 (1)善意占有中的善意,指占有人虽为无权占有,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但丙以为手机是乙买了后送给自己的,丙把自己当成了所有人,不知道自己欠缺占有的权利。故丙为善意占有。 (2)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指第三人不知该交易属于无权处分。例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将该手机作为己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乙擅自出卖甲所有的手机,构成无权处分,但丙以为乙出卖的是自己的手机,不知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丙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消灭。须注意:丙善意取得后,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对手机构成有权占有,就不可能属于善意占有了(为什么?答:丙是手机的所有权人,是有权占有人,有权占有不可能是善意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见例6);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见例7和例8);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见例9)。
例6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①乙为手机的占有人。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例7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①乙为手机的占有人。②由于甲对乙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成立间接占有。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现实交付而终局地丧失。把买卖合同改成赠与合同,也是一样!
例8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甲、乙还约定:“乙分期支付手机的价款,在乙支付价款之前,甲保留手机的所有权。①乙为手机的直接占有人。②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的规定,若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甲享有取回权(对乙享有返还请求权)。所以,甲为手机的间接占有人。
例9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①刚开始,乙为直接占有,甲为间接占有。②乙对甲表示将自己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时,甲的间接占有因此消灭。③间接占有得以成立,建立在直接占有人“很乖”的基础上。
区分的意义:①交付既可以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亦可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交付与占有血脉相连。②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见例10)。③《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见例11)。④《物权法》第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也保护间接占有人(见例12)。
例10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间出租给甲。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层次的间接占有。②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出租人)属子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1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①甲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亦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12甲将手机出借给乙期间,手机被丙抢走。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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