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1 15:00:06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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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抵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42.质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3.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4.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较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5.专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海域、水流、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村土地,城市郊区土地。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46.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
47.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8.人格权: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与名称权。⑤名誉权。⑥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⑦隐私权。
4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50.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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