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9 17:35:2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宁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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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十)如果报考同一职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现象,无法决定体检、考察对象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以加试一次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的方式确定人选。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职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取1:1的比例(报律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二)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进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招录单位负责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八、录取
(一)报律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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