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18 15:12:3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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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地级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的报批工作统一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公示七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招录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二、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为了帮助报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关政策,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编制了《报考指南》,内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体检项目和标准等。报考者可以报名网站查阅。
(三)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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