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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夏事业单位备考综合基础知识之商法重要考点

2020-04-08 14:29: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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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

  本法的常见考点在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撤销、注销等知识点。

  【法条】

  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权属登记也不属行政许可)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第3条款规定的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情形。把握该问题,注意从以下两方面:一是其他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受其“直接管理”,比如教育部对中国人民大学。二是涉及的事限于“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法条】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略)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快捷记忆】法律法规院决定,省章许可临时性。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意思分解】:

  第十四、十五、十七条实际是表达的是这样的意思: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只能是临时性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外要注意: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条】

  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意思分解】根据本法第24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仅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可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或机构。

  根据本法第25条,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国务院不享有直接决定权,国务院仅享有批准权。

  注意与行政处罚相比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集中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也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快捷记忆】罚可都可授权管,许可只托行机关。

  【法条】

  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意思分解】

  根据第3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三是申请材料齐全,条例法定形式。

  【法条】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快捷记忆】

  当二延十规律(办),统联集中四五延。

  【法条】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快捷记忆】吾(五)在儿时(二十)就听证,还不承担(那)费用。

  【法条】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意思分解】

  这些法条根据其涉及的利益关系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分为4种类型:

  1、仅涉及申请人利益的行政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仅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即可。

  2、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法第36条)。对此情形,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听取意见义务。

  3、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本法条46条),对此种情形,行政机关应该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该种情形下,听证是强制性的。

  4、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法第47条),对此种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听证。该种情形下,听证是任意性的,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

  就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的具体进行,注意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进行区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的要求不要(许可为5日,处罚为3日);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要求不同(许可为20日,处罚没有规定)

  【法条】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意思分解】本法第57条确立“许可受理在先”原则,第58条确立了“许可”原则,这两项原则均有“但书”规定。如《商标法》和《专利法》确立的均是“申请在先”原则。

  【法条】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快捷记忆】滥玩越权程格件,应予撤销贿欺骗。公共利益重大害,不予撤销(不能办)

  【意思分解】关于本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是“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这些情形都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第2款规定的是“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该情形于被许可人违法。第3款规定的是“不予撤销”的情形,注意其中的“重大损害”字眼。第4款规定了行政许可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法条】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快捷记忆】

  期满未延死丧终,销回吊销抗无行。

  【意思分解】

  行政许可属于继续行为。行政许可存在,其效力即持续存在,行政许可地注消就是在法律上宣告其效力终止。行政许可效力终止影响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具有法宝上事由才可办理注销手续。根据该条第6项,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仅能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规章无权规定。

  【法条】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意义转化为“不要”)

  【快捷记忆】

  瞒假不理不可告,安康生命一不要

  【法条】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捷记忆】骗贿许可应处罚,安康生命三不发。

  【法条】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快捷记忆】没有依据不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力)

  【法条】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

  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依据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依据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方面的内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方面的内容。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

  5、权利原则。

  【不要混淆】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法条】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快捷记忆】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警罚没停扣留他。想像:因为架车违章,警察要罚款,那人没停,就扣留他了。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

  不同立法文件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一直是考试的热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可包括创设权与规定权两个方面,创设权是指没有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范处罚的权力;规定权是指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的权力。规定权受到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规范所确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等

  1、法律的创设权。可创设一切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拥有创设权(第9条)。

  2、行政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0条)。

  3、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1条)。

  4、规章的创设权:警告、数量的罚款。规定权:在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上述规定(第12、13条)。 5、除上引之外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既无创设权,亦无规定权。

  【不要混淆】

  注意第11条第1款限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不是指“暂扣或吊销任何许可证、执照”,比如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即不在该条款之列,而暂扣驾驶证则可由地方性法规创设。

  行政许可法

  本法的常见考点在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撤销、注销等知识点。

  【法条】

  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权属登记也不属行政许可)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第3条款规定的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情形。把握该问题,注意从以下两方面:一是其他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受其“直接管理”,比如教育部对中国人民大学。二是涉及的事限于“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法条】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略)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快捷记忆】法律法规院决定,省章许可临时性。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意思分解】:

  第十四、十五、十七条实际是表达的是这样的意思: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只能是临时性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外要注意: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条】

  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意思分解】根据本法第24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仅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可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或机构。

  根据本法第25条,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国务院不享有直接决定权,国务院仅享有批准权。

  注意与行政处罚相比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集中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也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快捷记忆】罚可都可授权管,许可只托行机关。

  【法条】

  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意思分解】

  根据第3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三是申请材料齐全,条例法定形式。

  【法条】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快捷记忆】

  当二延十规律(办),统联集中四五延。

  【法条】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快捷记忆】吾(五)在儿时(二十)就听证,还不承担(那)费用。

  【法条】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意思分解】

  这些法条根据其涉及的利益关系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分为4种类型:

  1、仅涉及申请人利益的行政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仅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即可。

  2、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法第36条)。对此情形,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听取意见义务。

  3、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本法条46条),对此种情形,行政机关应该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该种情形下,听证是强制性的。

  4、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法第47条),对此种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听证。该种情形下,听证是任意性的,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

  就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的具体进行,注意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进行区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的要求不要(许可为5日,处罚为3日);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要求不同(许可为20日,处罚没有规定)

  【法条】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意思分解】本法第57条确立“许可受理在先”原则,第58条确立了“许可”原则,这两项原则均有“但书”规定。如《商标法》和《专利法》确立的均是“申请在先”原则。

  【法条】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快捷记忆】滥玩越权程格件,应予撤销贿欺骗。公共利益重大害,不予撤销(不能办)

  【意思分解】关于本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是“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这些情形都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第2款规定的是“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该情形于被许可人违法。第3款规定的是“不予撤销”的情形,注意其中的“重大损害”字眼。第4款规定了行政许可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法条】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快捷记忆】

  期满未延死丧终,销回吊销抗无行。

  【意思分解】

  行政许可属于继续行为。行政许可存在,其效力即持续存在,行政许可地注消就是在法律上宣告其效力终止。行政许可效力终止影响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具有法宝上事由才可办理注销手续。根据该条第6项,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仅能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规章无权规定。

  【法条】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意义转化为“不要”)

  【快捷记忆】

  瞒假不理不可告,安康生命一不要

  【法条】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捷记忆】骗贿许可应处罚,安康生命三不发。

  行政处罚法

  本法常见考点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种立法文件的设定权限、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等。另外《治安处罚法》的内容附于相关内容,便于联系掌握。

  【法条】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快捷记忆】没有依据不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力)

  【法条】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

  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依据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依据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方面的内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方面的内容。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

  5、权利原则。

  【不要混淆】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法条】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快捷记忆】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警罚没停扣留他。想像:因为架车违章,警察要罚款,那人没停,就扣留他了。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

  不同立法文件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一直是考试的热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可包括创设权与规定权两个方面,创设权是指没有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范处罚的权力;规定权是指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的权力。规定权受到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规范所确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等

  1、法律的创设权。可创设一切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拥有创设权(第9条)。

  2、行政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0条)。

  3、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1条)。

  4、规章的创设权:警告、数量的罚款。规定权:在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上述规定(第12、13条)。 5、除上引之外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既无创设权,亦无规定权。

  【不要混淆】

  注意第11条第1款限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不是指“暂扣或吊销任何许可证、执照”,比如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即不在该条款之列,而暂扣驾驶证则可由地方性法规创设。

  【法条】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即行政处罚的主体是重要考点,只要考行政处罚法基本都会涉及到,务请大家注意。

  1、注意第16条的综合性执行机关规定及其但书。

  2、掌握第18条委托行政处罚:(1)禁止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款);(2)禁止受委托组织的再委托行为(第3款);(3)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3款);(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第2款)。

  3、受委托组织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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