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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法的考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部分: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及义务机关确定、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及义务机关确定、司法赔偿和赔偿方式与计算等。
【法条】
条 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对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法第2条采用了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原则,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法条】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快捷记忆】
拘留限由禁剥由,伤亡(皆因)武警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快捷记忆】
罚款吊停收财物,查扣冻结派征收。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快捷记忆】机关个人自己(伤),机关不赔偿。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法条是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为考试,应熟练掌握第3条、第4条所列的9种情形,特别注意:
1、第3条第(一)项的“拘留”仅指行政拘留。
2、第5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高法规定》第6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外交行为、国防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试题回顾】
(2004年江苏试题B类)
41、根据《赔偿法》的规定,不能要求赔偿的是( C )。
A非法拘禁 B非法扣、冻结财产
C非法限制选举权 D违反规定摊派费用
【法条】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意思分解】
1、依第18条,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请求人范围相同。
2、在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请求人并不称为行政赔偿的原告,因为行政赔偿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行政先行处理阶段和赔偿诉讼阶段。在前一阶段不能称作原告;后一阶段,行政赔偿请求人则与行政赔偿诉讼原告重合。
3、依第6条第2款及《高法规定》第15条,受害的公民死亡之后,有权要求赔偿的共有三类人:①继承人;②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③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中的亲属不是“近亲属”,前者之外延比后者大得多。
【法条】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较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意思分解】
掌握第8条,《高法规定》第18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综合起来,可分以下几层意思:
(1)经复议的,仍由较初造成侵权的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仅就加重部分作赔偿义务机关。此种情形下,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充任又分两种情形:①赔偿请求人只起诉原行政机关的,原机关为被告;②赔偿请求人只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法条】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快捷记忆】
赔偿先提议诉提,单独提起先处理。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思分解】
1、行政赔偿程序可分为两种情形:
(1)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但若发生第13条(《高法规定》第4条)或《高法规定》第3条以及第5条等情形,请求人即可在法定期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2)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此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高法规定》第28条)。
2、注意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一机关有应请求人的要求,先予赔偿的义务。
【试题回顾】
(2004年江苏试题B类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向外推吴某。昊某在后退中不慎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北桥派出所。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决定。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A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吴某据此判决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不料遭车祸身亡,家中有母亲、妻子、儿子和儿媳。
101、治安拘留的性质是( A )。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处分 C 刑事强制措施 D 行政强制措施
10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C )。
A B.A区人民政府 C A区公安分局 D北桥派出所
103、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D )。
A主观过错原则 B.客观过错原则 C双重归责原则 D违法原则
104、在吴某死亡后,下列人员中不具有赔偿请求人资格的是( D )。
A母亲 B妻子 C儿子 D儿媳
105、我国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B )。
A恢复原状 B支付赔偿金 C返还权益 D赔礼道歉
【法条】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
第十九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条】
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较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较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丧失劳动能力的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快捷记忆】伤五部十全死二
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意思分解】
1、了解第27条所列三种情形下各自的具体赔偿范围(具体项目)。
2、特别注意第30条,适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
3、注意本法第28条第(六)项,赔偿的是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而非此期间的“利润”。
4、第(七)项赔偿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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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uguirong)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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