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30 08:49:56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华图事业单位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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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一直被称为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这种痛一直在我们身边。就在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宣判。这起案件源自合肥市七里香榭小区。一块高空坠下的肥皂,砸中了楼下母亲怀中的婴儿,婴儿头部被砸造成颅脑损伤、颅内出血、颅骨骨折,被送往医院抢救。而因为找不到肇事者,事发楼栋30多户住户被原告起诉至法院。
事情发生在2018年9月4日晚6时许,母亲李某抱着刚刚4个多月的孩子在小区和邻居闲聊时,不料孩子居然被从天而降的一块肥皂砸中。李某报警求助,孩子也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孩子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颅内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而之后两个月,孩子又出现了脑出血的情况,再次住院治疗10多天后才出院。所幸,经过一段时间康复,目前已经2岁半的孩子,情况比较稳定。李某夫妇将事发楼栋的一共30多户起诉至瑶海区法院。据了解,事发楼栋一共34层,1号楼西侧住户卫生间窗户正对广场,所以原告认为,这块肥皂很可能是从卫生间窗户坠下的。因此将除了1楼之外的其他楼上30多户(包括租户)以及当时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法院判决29户每户赔偿1416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其中的29户(部分是租户)承担赔偿责任,每一户给付补偿款1416元。物业被判担责30%已提起上诉。瑶海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该院勘验可知,小区内1号楼门禁开着,住户表示单元门禁长期不关闭,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反驳,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地处置安全隐患,放任隐患的存在,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30%。据此,一审判决,深圳某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给付赔偿款1.7万余元。
关于高空坠物的问题,也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出现的相关考点,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高空坠物的考点。
高空抛(坠)物的民法责任
《民法典》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从立法层面明确了物业公司对防范高空抛物应当尽到的基本义务,也为高空抛物侵权纠纷发生后,便于有关机关搜集证据、防止物业公司推卸责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物业公司应确实承担起日常管理责任,加强楼房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者督促业主及时整改,不让隐患有空当期。有条件的小区,可以安装监控视频,抓拍高空抛物的不法行为,固定证据,让不法业主受到及时惩处。
高空抛(坠)物的刑法责任
2019年10月,较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2019年10月21日,《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上海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宣判。入刑的是蒋某。法院查明,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同时认为,蒋某在案发小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环境,因家庭矛盾为泄愤将财物抛下楼,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显。其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宜适用缓刑。因此,法院一审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的损害责任相关规定是事业单位考试,关于不明坠落物热点事件的关注,考试中时常出现,考生理解和牢记。
【试题演练】
1.(单选题)赵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伤了楼下路过的行人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论赵某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赵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由赵某和老分担责任
D.如老不能证明赵某有过错,则赵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赵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选择B选项。
2.(单选题)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甲
B.乙
C.丙
D.甲、乙
【答案】A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该特殊侵权案件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应当对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对于该争议事实要由原告方甲来证明,只是对于花盆坠落是否有过错才由乙来举证。此外,丙是证人,有作证义务,但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CD项不符合题意,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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