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6 16:30:5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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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中 央 与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 |||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 解释特区基本法 | |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 | |||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 |||
国务院 |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 ||
管理特区的防务 | |||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 |||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
(2)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①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②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④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3)其他
特区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任职条件:
①年满40周岁;
②在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
③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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