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3 17:12:47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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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6.侦查实验
(1)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实验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行为。
(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3)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搜查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4.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五)查封、扣押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 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
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一份附卷备查。
4.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5.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
6.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
7.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随案移送。
8.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9.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六)查询、冻结
1.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2.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3.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6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2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4.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
(编辑:宁夏华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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