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3 17:14:26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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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鉴定
1.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3.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6)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八)辨认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3.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九)技术侦查
1.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2.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3.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4.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复杂、疑难案件,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6.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7.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十)通缉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十一)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十一】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4.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6.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7.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 录予以封存。
【知识点十二】刑诉中的速裁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
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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