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4 11:07:3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国家公务员备考资料领取★
添加企业微信领取资料哦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修改)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修改)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修改)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修改)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修改)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修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复议前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新增)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新增)
【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
复;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新增)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复议机关的确定(修改)
【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国务院部门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四、行政复议审理
(一)听证程序:(新增)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新增)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
询意见:
a.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b.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d.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三、简易程序(新增)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下一篇:没有了
10万+
阅读量150w+
粉丝1000+
点赞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