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5 11:28:19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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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3.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四、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1.实际损失
2.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
4.赔偿方法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实际损失补偿额的确定会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
(1)限额责任赔偿
是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的部分不予以赔偿。
(2)免赔额赔偿
免赔额赔偿方法是指对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保险人不予以负责,而仅在损失超过免赔额时
才承担责任。
五、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
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损失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指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发生重复保险赔付责任时,将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原则。
六、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定值保险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是大于还是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计算公式:
保险赔款 = 保险金额 *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二)重置成本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重置价值保险考虑了通货膨胀、
物价上涨等因素,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不考虑折旧。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对于损失赔偿原则而言,也是一种例外。
(三)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
(编辑:宁夏华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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