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0 13:34:20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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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考点延伸】自然人的拟制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类型 | 判断标准 | 能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可以辨认自己行为 |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代表一定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年龄在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年龄不满8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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