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0 13:35:4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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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 |||
要约 |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
承诺 |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
违约责任 | |||
形式 |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 | ||
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
免责事由 | 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
约定免责事由——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但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 |||
典型合同 | |||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 一般规定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 |
特殊规定 |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办理托运),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 ||
租赁合同 | 1.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租赁期超过6个月,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买卖、继承不破租赁: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 3.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购买者的权利。但房屋共有人、出租人的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大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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