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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2012年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人员(以2012年3月31日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以下五类人员中没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1、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包括试用期)的公务员;除2012届毕业生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在就读的高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定向培养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龄18至35周岁(1977年3月31日至1994年3月31日期间出生),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1972年3月31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为准。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

(七)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须具备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招考职位表》中各招考职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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