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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11年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从现在起至2012年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

  2011年8月,国办下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流浪儿童已采取的措施

  新疆籍流浪儿童有“家”可回

  2011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宣称,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将投资5000万元新建一所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培训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这些儿童在家乡健康成长。

  全国失踪儿童快速查找机制建立

  2011年4月12日,公安部宣布全国公安系统将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在6月1日前全国将建立实施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决不放弃任何一起未破打拐案件的侦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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