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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夏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备考: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2020-04-08 14:08: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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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2020宁夏事业单位考试的伙伴们,小编有一句诗与大家分享:“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用探索知识的心态去学习,学习就会变得不那么枯燥了,希望这句诗能缓解大家的备考疲劳。下面是宁夏华图整理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综合基础知识,希望对大家复习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调整对象

  一、用人单位: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个人用工,个人用工属于雇佣关系)

  二、劳动者:自然人。

  三、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劳动合同订立三者关系:

  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劳动合同订立之日可早于、等于或晚于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的分类及订立

  一、分类:法律规定下自由确定何种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推定订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①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双十”原则。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辞退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非过错辞退而续订的。连续订立二次的计算:自08年01月0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

  3、惩罚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仍无书面合同。

  4、补充订立:2008年1月1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分类

  1、普通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3、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鉴定、生效

  1、鉴定: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没有工会,则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

  2、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约束力: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二、集体合同的标准

  个体劳动合同标准>= 集体劳动合同标准>=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较低标准。

  三、集体合同违反的法律救济

  工会可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四、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1、一般情况: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条款及解释

  一、条款:

  包括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注意: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约定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等标准的解释

  1、劳动报酬标准:协商——集体合同 ——同工同酬。

  2、劳动报酬支付义务违反的后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 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条件等其他标准:协商——集体合同——有关规定。

  四、试用期条款解释

  1、试用期限制

  ①试用期<=1个月: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②试用期<=2个月: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③试用期<=6个月:3年<=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试用期禁止: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同一次”

  2、试用期工资标准: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较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较低工资标准。“三个不低于”同时满足。

  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①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情形;用人单位预告解除中的项、项规定的情形。注意: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②劳动者解除: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书面要求)。

  五、违反试用期条款的法律后果: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违约金条款:

  限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竞业禁止时适用。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其后果

  一、劳动合同解除

  1、劳动者解除

  ①协商解除

  ②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③解除:无需提前通知解除。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本法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

  注意: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解除

  ①协商解除

  ②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为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补偿解除: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适用情形与预告解除合同。

  ④解除:无需提前通知解除。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与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相比,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

  ⑤经济裁员解除:

  A适用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B裁员标准: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C裁员程序:提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D裁员优先留用对象: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被裁人员的被录用优先权: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⑥用人单位解除禁止:以下情形不适用预告解除、补偿解除和经济裁员解除:

  A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二、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A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D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例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按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一、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协议无履行力。

  二、仲裁——必经程序:先裁后审,不裁不审的原则。

  1、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2、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执行力。

  3、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三、诉讼

  1、时效:自收到15日内起诉。

  2、超期诉讼:对于仲裁委以当事人申请超期为由不予受理的 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受理,法院经确认超期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的,驳回起诉。

  二、证券法

  ◆禁止交易的行为

  一、短线交易禁止

  1、主体:董、监、高、5%股东;

  2、方式: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收益:董事会收回后,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情形除外);

  4、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股东可要求其30日内执行;否则,以自己名义起诉一一代表诉讼。

  5、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

  二、内幕交易

  1、知情人:①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监高;②由于公司职务、监管职责等可以获悉的人员;③中介服务机构(保荐、承销、证交所、登记信息等)以及其他人

  2、内幕信息:涉及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3、行为方式:买卖证券;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三、操纵市场—任何人:主要是操纵证券价格和成交量。

  1、单独或合谋,集资金优势、控股优势和信息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交易。

  3、在自己控制的帐户之间交易。

  4、其他手段。

  四、欺诈客户—证券公司以及从业人员。

  五、法人证券交易之限制: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帐户。

  六、审计为股票等买卖股票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

  一、行为要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性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批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二、责任主体

  1、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土地、房产及环保法

  ◆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

  1、含义: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范围::机关用地他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他公益事业用地;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划拨土地所获收益归其享有,依法经批准处分土地所获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后,余额归其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取得、无偿取得、身份限制、自用房屋、一户一宅

  1、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房地产交易制度——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1、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不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上缴或者作其他处理。

  ◆房地产抵

  一、抵权客体

  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权(连房带地一起抵,包括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权(划拨土地不能单独抵)。

  二、划拨用地抵

  1、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抵,须同时抵该划拨土地。

  2、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新增房屋处理:房地产抵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财产。需要拍卖该抵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有,抵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四、划拨用地租赁的处理: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

  四、环境民事责任

  一、构成:不要求违法性,不要求过错。

  1、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

  2、须有环境损害的事实存在;

  3、危害环境的行为须与环境危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

  二、免除:

  1、不可抗力,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残害;

  3、第三人过错。

  三、诉讼:

  1、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四、限期治理制度

  1、环保法有关法条

  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2、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确立了我国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

  ①注意第29条不同企业的限期治理由不同级别的政府管辖。

  ②注意第39条第2款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由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

       小编提醒大家看完还需要理解记忆,祝大家早日!更多宁夏事业单位考试信息请关注宁夏事业单位考试资讯公众号(nxsy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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