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9 17:19:32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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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监督。
(三)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十二、考察
(一)考察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职位由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地级市、县(市、区)人民警察职位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考察;司法、监狱系统职位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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