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9 17:19:32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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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报批厅机关录用名单,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批;司法、监狱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报批。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公示七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各招录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四、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为了帮助报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关政策,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编制了《报考指南》,内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体检项目和标准等。报考者可以报名网站查阅。
(三)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四)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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